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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设立许可(变更、注销、申请补领证许可)

附件下载 长沙市文广新局    发布时间:2013-10-23    来源:[打印] [关闭] [收藏]

一、办理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设立许可(变更、注销、申请补领证许可)[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含高新区托管区域>、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域]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公民、法人、企业

四、办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五、法定期限:初审20个工作日,终审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终审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五)符合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和居民住宅楼(产权证设计用途为住宅)内不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六)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七)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八)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九)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1.设立(筹建阶段)

(1)申请报告、章程或协议;

(2)长沙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3)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注:经区文化部门现场核查合格、依法公示,出具公示、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6)区文化部门依法公示的证明文件;

(7)区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9)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10)计算机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11)网络、光纤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2)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1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网络拓扑结构图;

(1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申请变更报告;

(2)长沙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3)区文化部门依法公示的证明文件;

(4)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4.变更单位名称

(1)申请变更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长沙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5.变更经营地址(筹建阶段)

(1)申请变更报告;

(2)长沙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3)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6.变更经营地址(最终审核阶段)

(4)区文化部门依法公示的证明文件;

(5)区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7)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8)计算机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9)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网络拓扑结构图;

(10)网络、光纤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2)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注: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变更申请,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办理变更经营地址事项,经区文化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合格、依法公示,出具公示、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事项,区文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示,出具公示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分公司等经济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6.注销

注销申请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

补证申请书;遗失证明材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九、办理程序:

(一)初审受理

1、岗位责任人:各区文体新局窗口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依法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公示,现场实地核查合格、公示后出具公示、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公示,现场实地核查合格、公示后出具公示、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3、时限:20个工作日。

4、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二)终审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准予受理告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协调局文化市场处复审。(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出具《行政许可实地核查事先告知书》,进行现场审查后,提出现场审查意见再一并报送审定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处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要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最终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 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0731-88665091

十六、投诉电话: 8866507817

十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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